美国安利(quixtar捷星)合法性 AND 关于捷星或别的电子商务偷税漏税的问题
一、美国安利(quixtar捷星)合法性
1、Quixtar属于电子商务,根据《国际互联网法》,任何国家都没有干涉的权力。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合法的纳税公司,受美国法律制约。
2、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加入美国Quixtar(捷星)不需要工卡号(SIN),所以任何国际人士都可以申请加入。
3、从美国到国内用的是EMS快递,都是小包装,不是大货柜,邮寄系统的小包装政府规定是不用缴税的,所以不存在海关和关税的问题。
4、Quixtar是由微软(比尔盖茨)、IBM、安利总公司联合成立的,中国已经成功加入WTO,政府是不会关闭国外公司的,政府也没有权力干涉更没有权力不许您购买这边的货品。
5、美国Quixtar公司和安利(中国)同属美国总部,任何人都有选择加入的权力。
6、个人行为的合法性:自己购买了东西,使用很好,推荐给朋友,帮朋友代购,合情合理。
7、直销的合法性:中国要出台直销法,首先要承认直销。任何一个东西,存在就是合理。人民日报记者阎利的文章,有三个论点:直销是一种正当的职业,直销是人人可为的行业,直销是未来就业新趋势。
8、现行政策分析:我们是WTO成员国,受国际法保护。我们参与的是国际互联网,互联网上是没有国界的,同时,知识和文化的传播也是没有国界的,国际资源共享。学习电脑、学习上网,是传播新知识、新技能;让大家参与远程教育学习,是提高每个人的素质;符合三个代表的精神,是传播先进的文化。
二、关于做捷星或别的电子商务偷税漏税的问题(税法也在变化中,本文观点不延及以后 2006.07):
整个税收包括货物购进和销售时的税收,得到奖金后的税收.
1、购物时由网站代扣税,所以不存在偷漏税的问题。如果网站不扣,政府追究的是网站,与购货者无关。
2、进口时的税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也就是说只要是正常报关进口的货物,都不存在偷税的问题。该征该免,海关说了算。既然国家给了政策,就不能以偷税漏税论处吧?!法规明文规定的东西,连钻法律空子这种说法都沾不上边呢:))
3、对于奖金部分的税收,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我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以上三条说明个人所得税要自行申报,你有报税的义务。在捷星取得的奖金收入要不要纳税要取决于按中国的税法计算得出的税额高还是你已在美国交纳的税额高。如果是前者,就要补差额,如果是后者,也得不到退税款。所以在捷星的收入是不存在偷税的说法的。是否漏税,计算一下就清楚了。



